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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5-01-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
     2014年1月13日安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分别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2014年3月6日安某与赵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于2014年4月6日前赔偿安某车辆维修费、折旧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万元。到期后赵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4月18日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车辆实际维修费、折旧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万元。

【点评】
   安某不能按实际损失请求赔偿,只能按赔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请求赔偿。理由是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城市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以看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本案中,安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在车辆维修费用明确之前,与赵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实质上是个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以,该赔偿协议对安某、赵某二人均具有约束力,安某不得抛开赔偿协议,依照实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只能要求赵某依照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若赵某拒不赔偿,安某在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赔偿协议的效力,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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