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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29    作者:李政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曾被律师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
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依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
《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检察机关不予调取,同时向律师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决定调取,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检察机关要在三日以内告知律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需要的,要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机关要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检察机关不许可要书面说明理由。
四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检察机关要及时安排听取。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五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
在侦查期间,律师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告知。
六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对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参加检察机关案件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允许。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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