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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发布日期:2014-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当中最为完备、发育最为完善的。考生在备考程序法时普遍存在着困难,程序法之所以难以掌握,实因其是对实体法的驾驭、操作和运用。考生要有一定的实体法基础才可以较为形象、具体地理解程序法。
  一、对特定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概述
  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特定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是其应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们国家,侦查权非常庞大,却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权利与权力的抗衡中,侦查权无疑占据了不可抗拒的优势。实践中,违法采取侦查行为,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非常普遍。对这些被侵害的权利而言,却没有一个有效的救济机制,。从而加剧了违法侦查行为的恶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一节一般规定部分专门新增加了一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范围的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制度。这就确立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将有助于遏制违法侦查行为进一步恶化的态势。
  二、申诉、控告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控告的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1.申诉。控告的提起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控告的主体包括四类,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
  申诉、控告所针对的对象是有刑事诉讼法第1 15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就决定了接受申诉、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该司法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司法机关,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还包括了公安机关。
  3.对申诉、控告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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