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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获得性高、有间接证据原告胜诉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4-12-27    作者:黄梓瀚律师
    本案原告为代邮服务商,其业务为代客制作、管理各种顾客名单及发送各种邮件。197041,原告与案外第三人东京日经杂志社签订了为期3年的《日经商业》杂志的代发代邮业务合同。为完成此业务,原告从日经杂志社得到了载有8万多名《日经商业》杂志订户姓名、地址的计算机磁盘,即“第17号盘”。原告将磁盘内容进行输出、打印,再用平假名、片假名进行印刷,使每一订户的姓名、地址都形成若干份,每一期杂志寄送时只要撕下一份贴在信封上即可。
    《日经商业》杂志8万多名订户的形成花费日经杂志社相当工夫和经费,因此诉外第三人日经杂志社要求本案原告负有特别的保密义务。
    本案被告为日本长野县一计算机中心,原告于197010月间委托被告进行上述打印输出工作,在要约信函中原告声明磁盘内容属于他人商业秘密,要求被告也负起特别的保密义务。双方协议后,19701027中午,原告业务人员将磁盘交给被告派来的雇员小河原。该雇员将磁盘带到业务联系单位株式会社太平洋计算中心(东京中央区)进行打印输出作业,第二天将磁盘送还原告。
    然而小河原在取得磁盘、作业、送还磁盘期间,对保密义务存在怠懈,导致磁盘内容被他人所复制,所复制的内容被卖给了一本休闲杂志(社址东京千代田区),使该休闲杂志自19711月中旬开始,使用复制件的内容,向原属《日经商业》的订户邮发自己杂志的订单。原告遂以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在作业中泄露商业秘密起诉。原告指出由于被告泄密,案外第三人日经杂志社取消与原告订立的代发代邮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经法庭调查,本案涉及的休闲杂志与太平洋计算中心存在业务往来,后者的社长和营业部长有时出入休闲杂志社。由于存在此关系,推测197010月末,太平洋计算中心有人向休闲杂志的情报部门提供了磁盘内容。太平洋计算中心只能从本案被告获得磁盘内容,因此被告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尽到了善意合理注意的保密义务。
    法庭查明,休闲杂志邮发订单所寄地址,与《日经商业》订户地址是一致的。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有过失违约泄密的责任,责令其赔偿原告损失费203.942万日元,其中包括对事件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低下、信用丧失等原因导致的无形损失赔偿费150万日元。
    本案中原告掌握的客户名单属于经营秘密,其以社会特殊阶层为对象,耗费了日经杂志社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竞争者不花费大量投入无法得到相同水平成果,因此不容易获得性比较高。
    对这样重要商业秘密的泄露,虽然法庭未掌握直接证据,例如,究竟是谁复制了磁盘内容,但根据一系列证据的综合判断,法庭判决被告有过失泄密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证据中除原告要约信函中要求保密外,其他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例如,小河原对作业使用计算机不熟,作业后睡着了,作业室无人巡查但有人待机作业,计算机有复制功能等。就连休闲杂志订单出现的相同错误,也不能单独说明该杂志一定盗用的他人订户名单。至于太平洋计算中心有人向休闲杂志提供了复制磁盘内容,根据休闲杂志的总经理曾向太平洋计算中心的人打听过磁盘内容和来源,得到的回答是无可奉告。这些说明了间接证据的重要意义,如果原告商业秘密的不容易获得性高、区别性强,综合一系列间接证据即可认定被告侵权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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