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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如何撤销?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温德民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
案例: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女如若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怎么样做?
一、乙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依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乙女与甲男完成婚姻是受甲威胁,后未交待乙女是否丧失人身自由,因此就本案中,乙女想解除婚姻关系,且还在撤销婚姻除斥期间内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男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乙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婚姻无效,且判决一经做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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