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海商法讲义:提单的转让
发布日期:2014-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提单的转让。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海商法第79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根据以上规定,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转让或不经背书直接转让。背书又分为两种情况: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记名背书是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字,又称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字,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或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