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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海商法: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发布日期:2014-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与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相对应,海商法规定了12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由于这些法定免责是承运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责,运输合同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否则无效,因此,又被称为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这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以上第(1)项免责又被称为航行过失免责,具体又分为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两种。驾驶过失,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错误导致损失,如船长、船员疏于瞭望,致使船舶触礁、搁浅、与他船相撞等。管船过失,指船舶航行中欠缺对于船舶应为之注意,如船长、船员忘记给锅炉加水,应该通风的时候没有打开通风设备等。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使承运人在有过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免除责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免责规定,是为了照顾海上特殊风险而设。承运人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都是过失责任,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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