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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案件侦查期限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温德民律师
一、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期限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日起计算,一般2个月,但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7个月
二、可以申请延长侦查期限的情形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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