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经济法基础考点:食品安全控制
发布日期:2014-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食品安全控制。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因此,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经济法的教材每年编写的都很繁杂,让考生颇为棘手,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想彻底放弃对本部分的复习。其实,每年教材的核心部分都是对法条的重述,其他部分有一半是根本在考试中无意义的,如开始部分的法律制定背景介绍和结尾部分的法律责任评述。另一半则是编写者引用摘编的一些并未收入当年《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的重点法律文件,对这一部分确实应特别注意,因为它们貌似在必读法律法规以外,因此很容易被考生忽视,这就可以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进行查漏补缺,充实复习范围。
  (一)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
  1.市场准入制度。(略)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法条】
  第43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44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47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42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48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食品召回制度(★)
  【法条】
  第53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要点为:
  1.召回主体。
  (1)生产者;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召回;
  (3)食品经营者不是召回主体。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
  (三)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法条】
  第54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55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