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上的承认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