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之银行业法: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1.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包括收兑外币钞票、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汇票、兑付信用卡等业务。兑换时,根据外币的进出及是否现钞以定不同的牌价:兑入国外来的电汇、信汇、票汇、旅行信用证、旅行支票等采用外汇买入价;兑出外汇时采用外汇卖出价;兑入外币现钞时,采用现钞买入价。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汇款,是指卖方将货物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参与处理有关单据事宜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法律行为中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款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2)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必要的发票、单据委托进口商的开户行收款。
(3)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进口方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或指示,保证出口商交来的符合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将予以承兑和付款的一种银行担保文件。
(4)保函,是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对受益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如有违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时,由银行予以赔偿的书面担保文件。该文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使银行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第二债务人,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外汇资金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做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保值业务,国际筹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多种外汇资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