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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民事、行政案件再审需要什么证据?
发布日期:2014-12-22    作者:张静律师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6个月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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