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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基础考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发布日期:2014-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大家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对于所有人不明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
  2.申请的理由是被认定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等,有明确权利主体的财产不能被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财产的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不满法定期间的,即使所有人不明的,也不能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4.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理认定。
  民事诉讼法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没有作严格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在实践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主要有:该项财产的发现人、保管人、该项财产原所有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等。
  同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口头申请无效。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认定无主的财产的种类、数量;该项财产的所在地;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等。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便于该法院调查事实,对财产作出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二、审理与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在公告期间内,被申请认定无主的财产无人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在公告期间内,有人对该项财产主张权利并形成权利归属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在公告期间至判决之前,该财产的主人出现,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三、对财产原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认定财产无主,仅仅是根据一定的事实,从法律上推定为无主财产,因此,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可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法院的原判决,以保护财产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该财产提出权利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也就是说,财产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之日起,必须在2年内行使请求权,申请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超过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予保护。原判决撤销后,财产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财产的单位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作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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