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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情况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专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在法院对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以后才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证明以下几点,法院也可以应权利人的申请在诉讼前诉讼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如不停止侵权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不会给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权利人应当提供担保。
  对于记载或者体现商业秘密的物理载体,侵权人应当依法返还权利人,或者在权利人的监督下销毁。对于侵权人已经非法获得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只有权利人向工商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行为的请求,工商机关才可能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判断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的规定。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行政法的原则,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参见本书第二编第八章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但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参见第二编第八章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披露后,该商业秘密就不再成为秘密,所有公众都可自由利用,原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无权要求原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当然,所有人可获使用费的丧失可以作为其损失要求侵权者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4 地方法规5 案例10 裁判文书191 相关论文12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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