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许秀英,女,六十一岁,汉族,住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二十九号。
上诉人:贾世锋,男,三十五岁,汉族,住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二十九号。手机:15193789126
上诉人:贾世军,男,三十四岁,汉族,住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二十九号。
被上诉人:蔡晓玲,女,四十一岁,汉族,住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三十五号。
上诉人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接到判决,不服阿克塞县(2014)阿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对于原告所提停止侵害其土地使用权的诉求,依据阿克塞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原告的土地使用证证明发生的争议土地使用权属原告蔡晓玲所有,故应予支持。”、“土地使用权属原告所有,应予支持”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审认定完全是错误的。
第一、土地权人弄虚作假;
(一)许可证上的建设单位是蔡玉科(蔡晓玲)
(二)建设用地项目意见书上的建设单位名称是蔡玉科(蔡晓玲)
(三)土地使用权人是蔡晓玲
(四)宗地图权利人是蔡晓玲
(五)宗地图仅有绘图员而没有审核员,不能生效。
(六)很明显,土地使用权人只能是一人而不能是两人;那么许可证上的建设单位是蔡玉科而不是(蔡晓玲),却为什么要把蔡晓玲,添加在括号内?如果蔡玉科合法,那么蔡晓玲就不合法;如果蔡晓玲合法,蔡玉科就不合法,到底谁合法?是蔡晓玲在弄虚作假,还是蔡晓玲与城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合谋弄虚作假,篡改许可证、建设用地项目意见书、土地使用权人和宗地图?
(七)土地使用权人到底是蔡玉科还是蔡晓玲?一审并没有弄清楚,就随意认定,枉法判决。
第二、占地面积弄虚作假;
(一)真实面积应该是336平方米,即长20米X宽16.8米=336平方米;
(二)原告把336平方米篡改成1836平方米,在336前加“1”,把“3”改为“8”,并且有明显的篡改痕迹。
(三)宗地图的面积1875.8平方米与建设规模的面积1836平方米不相符。
(四)占地面积目前有三个数字即:336平方米、1836平方米、1875.8平方米,那个是真的,那个是假的?是谁在弄虚作假,是谁在篡改?一审在没有没有弄清查明的情况下,就随意认定,枉法判决,视法律为儿戏,怎么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怎么能相信法律?
二、一审认定证人证词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在一审质证期间,被告提出“证人为原告打工,证言倾向于原告”而且九人之中仅有这一人的证言,因此不能证明当时就是九人,也不能证明干了二天,因为原告再没有其它证据(如工资表或者其它人证据等)不能行成证据链,所以不能采信。
三、一审“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法律错误。这里计算的仅仅是误工费,与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没有任何关系,一不是交通事故,二没有人身损害,又怎么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来执行呢?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法官在执法犯法。三、一审认定“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承担31元,被告承担50元”判决不公。原告起诉索要11240 元 仅仅判决了2142.36,也就是说有9097.64元判决不认可,而原告仅仅只承担31元,却让被告承担50元,这个判决公平吗?
四、反诉被驳夺。就在三被告接到原告起诉书时多次提出反诉,要求赔偿误工损失,法庭看了汤海峰证言后却说不予受理,也不让写反诉状,而在判决书上却写到“(汤海峰证言)属于反诉案件范围,三被告提供证据时已超过反诉期限,不予采信。”三被告在收到起诉书时就提出并提供了证据,又怎么能“超过反诉期限”呢??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公,请二审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道,给一个说法。
谢谢!
上诉人:许秀英、贾世峰、贾世军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一、阿克塞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阿克塞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阿克塞县建设项目选址书;
四、阿克塞县土地权人蔡晓玲登记证书;
五、阿克塞县土地权人蔡晓玲宗地图;
六、反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