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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父亲房产抵押贷款 后欲将房子据为己有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儿子为了房产抵押贷款,让父亲把名下的房产假意过户给他,可是却在贷完款还完钱后,儿子却把房产占为己有,老父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昨天,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儿子将房产还给父亲。
  王甲与王乙是父子关系。2009年9月,王乙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想用父亲王甲的房产证做抵押贷款,因父亲年龄已超过60周岁,按规定不能再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于是王乙便说服父亲同意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以取得银行贷款。2009年9月23日,父子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王甲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儿子王乙,售价为1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但王乙并未支付过购房款10万元,王甲也没有将房子交给儿子居住。
  2010年5月10日和2012年12月20日,王乙两次给父亲写下字据,答应贷款还清后,就把房产证过户给父亲。后来,王乙在还清贷款取回房产证后,王甲多次催促儿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王乙却无故推辞。王甲遂将儿子王乙告上了法院。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虽然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并且也经房产登记机关变更过户,但买卖房屋并不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是为被告抵押贷款使用,而且被告也没有付过购房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属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所达成的,因而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王乙在使用房产证贷款还清后,不按承诺归还房产,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将房产归还给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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