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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主要方式?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陈键城律师
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主要方式?
(1)独立开发取得。即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人通过独立思考、自行研发、独立构思而取得该商业秘密。对此,被控侵权人需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由于举证难度相对较大,实践中被告抗辩成功的案例相对较少。
(2)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抗辩主要适用于技术信息方面,被告抗辩其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3)权利人自己泄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信息公之于众,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如果权利人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随意将秘密泄露给他人,则该信息将失去商业秘密的保护;
(4)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而获得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一样,使用人可以通过与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约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商业秘密。
(5)个人信赖。这是侵犯客户名单纠纷中被告可能采取的一种抗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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