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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教唆犯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4-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注意:有多个教唆犯情况下,也会有教唆的从犯;教唆从犯者以从犯论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具体分为四种情况:
  A、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
  B、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
  C、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D、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
  (4)部分犯罪共同中的教唆犯:如甲教唆乙盗窃,乙转化为抢劫的。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被教唆的罪,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教唆犯所教唆之罪,那么,教唆犯与被教唆犯性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对此种教唆犯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理论上的“教唆未遂”
  △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从犯的教唆:教唆从犯帮助他人完成犯罪的行为。在个别极特殊情况下,教唆犯还有可能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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