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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考点:法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4-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二)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提示】法的社会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三)法的作用局限性

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即法律应该在行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要求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故法(不溯及既往);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所以法律应该是(确定的);

(3)前在的、确定标准,导致了行为的后果是(可预测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故法律应该是(稳定的)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应该是(统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律不应该只关注人的行为的个别性,而要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故法律应该具备(一般性);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故法律应该具备(公开性);

(8)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是(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从而个案不正义。

然而:法律的滞后性有两种情形:

(1)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内容滞后:导致合法而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确定;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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