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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罪名: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4-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点是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第一,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所在。所谓强制性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2)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不敢反抗。(3)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醉酒状态,或者是被害人处于昏睡状态,行为人拿走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而只能是盗窃。第二,财物必须是当场取得的,这是构成抢劫罪的重要条件。这一条件表明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在时间上、场合上具有统一性。至于抢劫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只能说明抢劫行为的情节,对构成抢劫没有影响。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注意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注意刑法第267条关于携带凶器抢夺即以抢劫罪认定的特别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这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因为凶器如果使用了,就是典型的抢劫,正由于只携带而未使用,才将抢夺认定为抢劫。

  3.注意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以财物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为内容的,因此,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为标准。财物抢到手的是既遂,没有抢到手的就是未遂。但是,如果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都是抢劫霏的既遂,应当按照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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