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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时间已过两年为何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4-12-15    作者:孙心远律师
邓某和陈某是一对多年要好的朋友,2007年3月,陈某欲从事个体运输急需一辆新货车,但还差5万余元钱。邓某得知后主动把自家多年积蓄5万余元借给了陈某,双方立字为据。可是不到一年,陈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欠了一身的债务。 
  邓某于2008年5月向陈某追讨借款,陈某以无钱为由,称过段时间想办法还钱。随着时间流逝至今,陈某对邓某采取了不理不睬的“策略”,邓某无奈,只好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陈某法庭上称,他与邓某的借款日期是2007年3月中旬,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年,依法不用支付。但法庭调查得知,邓某自2008年5月至今,一直在追问陈某所借款之事,因此,法院认定,邓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决陈某按照双方约定返还邓某本金及利息。双方在法庭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借条已经过了两年,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据和欠据,在债务人出具借据和欠据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借据和欠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据和欠据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邓某与陈某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期限应从借款时计算。邓某在2008年5月后多次向陈某追讨借款,并有证人,证物,其借款条约虽然超过两年,但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另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此还要提醒的是,民间借款应注意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借贷要合法。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诈骗、吸毒等非法活动,国家法律不予保护。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二、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主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还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度如何。 
  三、订立借贷协议。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各执一份,并妥善保存。 
  四、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 
  六、及时催收到期借款。如借款期满后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以高利息为诱饵,进行地下集资。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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