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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失联 竟然判卖家违约
发布日期:2014-12-15    作者:惠友波律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失联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买家竟然无端失去联系。买家只好转卖他人,但是,法院竟然判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何故?
今年,李先生决定把朝阳公园附近的一套房子出售变现。正巧,北漂小伙小张正准备购房结婚,看上了李先生将要出售的这一套房。双方一拍即合,在第一次见面当天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小张的妈妈突然遭遇了严重的车祸,小张赶回老家去照顾母亲。到了交款的日子,李先生却怎么也联系不到小张,说好的首付款也没了音讯。
无奈之下,急于出手房屋的李先生就另行联系了买家,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又过了一个月,母亲的病情稳定后,小张联系到了李先生,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屋已经卖给了王某,小张的要求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 感到不快的李先生还来到法院起诉,认为小张是违约在先,因此自己有权解除合同。而小张也通过朋友了解到了李先生将房屋另行出售的事实,于是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于是两方吵到了法庭上,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且已经过户。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属于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卖家解约前未尽通知义务
小张未能在期限内支付首付款,确实构成违约,但是违约并不代表合同的自动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李先生由于没有对小张做任何通知,即便小张逾期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双方合同依然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李先生不能另行出售房屋,更不能依此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司法实践,李先生可以使用快递或者登报的方式发出催促付款的通知,限定小张在某个期限内必须支付钱款。如果小张仍然没有支付,李先生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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