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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汇错款 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4-12-11    作者:惠友波律师
银行账户汇错款
原告陈某系江苏省泰州市人,与被告郑某曾有生意往来,原告手机中记录有被告郑某及其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户的银行账户的内容。
201277日,原告要汇款给另一客户,用手机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界面误将45000元汇至被告郑某上述银行帐户中。原告发现汇错对象后,于当天中午向原告所在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报案,并于同年82日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因当时被告尚未成年,原告未能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于同年1025日撤回起诉。
后原告又于20143月向潮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准其诉讼请求。诉讼中,潮阳区法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保全了上述帐户中的存款45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潮阳区法院于今年92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郑某应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45000元;如郑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银行汇款错汇入他人账户,一方受益而一方受损,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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