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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不需要履行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110网律师
本市一对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分割;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近日,宝山法院判决这名女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錦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的一套房屋,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2009年,陈先生与陈小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2年5月29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离婚后目前居住房屋的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同时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小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岳阳路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3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可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为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錦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为的是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双方复婚,因而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
  答: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以242万元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们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小姐就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小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结合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情况,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束力。
  问:复婚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答: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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