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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处罚不服如何申请复议
发布日期:2014-12-04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中的行政复议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被害人不服交通事故处罚决定,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认为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主要是受交通事故处罚的人,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二,被申请人是作出作出交通事故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非对方当事人。第三,必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
    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以下请求:请求撤销违法的处罚决定;请求变更违法的处罚决定;请求确认处罚决定的违法性;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等等。
    第四,复议申请须以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第五,属于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行政复议还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交通事故行政复议应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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