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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证人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4-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对证人的专门保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B.主要适用于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采取此类措施
  D.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供证言面临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取消质证环节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关于答案B,这道题说的是证人的专门保护问题,鉴定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都不是证人,为何当选?
  这里的证人是广义上的证人,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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