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人据理力争,被告人最终得以轻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人据理力争,被告人最终得以轻判
一、案情简介:
祝某某原系嘉兴市南湖区一家箱包企业的负责人,后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2012年9月14日停产,累计拖欠50余名职工二个半月工资共计230000余元,数额较大,造成被拖欠工资工人群体闹访,甚至围堵政府相关部门,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后祝某某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律师辩护思路:
本律师通过接触被告人,了解了被告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情况:该罪名是2011年5月新入刑,根据浙江省高院细则规定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且该罪名要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支付前置程序。同时也了解到该案件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案件,南湖区劳动保障等管理部门均十分关注该案的进展。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本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同当事人一起确定辩护思路。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律师从被告人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本案中行政处置程序存在瑕疵以及案件缺乏必要的被害人陈述等角度展开辩护。赢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同时也得到了旁听本案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认可。
三、案件结果:
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十分之大,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半,经过二次开庭审理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这个结果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对律师的工作也十分赞赏,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