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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精神损害求偿权
发布日期:2014-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前几日,5岁的学生彬彬与同学到超市购物,在购物完毕付款时,彬彬被超市保安拦住,保安在众多顾客面前声称怀疑彬彬偷了超市商品,并把彬彬带到办公室,强迫他脱掉衣服进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予以放行。因当日学校组织春游活动,购物的学生较多,超市的这一行为,在彬彬的班级、学校等特定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彬彬深受刺激,造成精神损害。于是彬彬的父母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要求该超市向学校、老师及同学说明情况,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消协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超市负责人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彬彬就读的班级说明情况、赔礼道歉,超市赔偿彬彬精神损失费4000元。
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利益虽然抽象、无形,但法律也应充分发挥保护功效,既要惩罚严重侵害消费者精神利益的行为,也要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充分救济和明确保护。对精神利益的无形伤害,可以采取物质性的、有形的救济方式。可以说,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功效,一方面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补偿,对其创伤,施以缓和补救;另一方面借以经营者金钱的支付,惩罚其严重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秩序。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对较为轻微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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