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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王金和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释义]
 
本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手 机:188-0205-2186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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