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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引投资必须注意的十大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孙超律师
【风险一: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在风险投资决策中,风险投资者往往无法全面了解风险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该企业的真实性,股权结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与回报的可能性,企业管理团队能力问题,融资企业知识产权状况,是否存在核心技术无专利权问题或者侵权问题,企业技术的产权究竟归谁所有,是否存在权利瑕疵问题,企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专利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权证书,技术所对应的股权比例有多大等等。
  【风险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不能的法律风险】
  我们说风险资本分为种子资本、导入资本、成长资本、扩张资本、美化资本。种子资本是我们看中了一项技术希望使它工业化、产业化希望把它扶植起来给我们回报这就存在了风险。首先我委托你开发一项技术,这个技术可能开发成功可能开发不成功,这就是风险。其次,你开发了一项技术出来以后那么这项技术还有一个工业化的用途,就是我确实能成批量生产,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如果说技术研制出来之后但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那么这个投资资本它也存在这样一种缺陷的,我们说种子资本就是说帮助你把技术开发出来这么一个资本。导入资本也就是说帮助你把开发出来的技术把它使在企业当中能够好的运作的它。如果达到成长平衡点之后再注入资本就是扩张的资本,对于好的企业再锦上添花使他更好就是美化资本。这个我们完全可以从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比如说这个技术开发,技术开发的投入如何投。技术开发的成果如何分享,技术开发不能的这样的一种风险如何承担,这都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避免这种风险。
  【风险三: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我们说风险投资企业,往往都是和高科技和某项技术或商业模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者是某一部分的知识产权在一起。这么一来就导致这样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需要格外的重视。比如海信的商标在德国被西门子花几百欧元抢注了但是想拿回来对方开价是4000万。青岛、阿诗玛、杜康等等都被抢注,我说这些就是我们风险投资企业你的核心技术,以及你核心技术品牌的商标如何去保护,如何去构建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战略,这是一个商标方面的。还有专利方面,你的专利如何在本国得到保护,如何在国际上得到保护。还有呢,你的商标你的专利在进入他国市场的时候如何防范这种法律风险,别人会给你设置很多障碍。比如华为,在进入美国市场的时候美国思科公司就对他提起诉讼,后来这个案子调解,但是是以华为退出美国市场为代价。具体谁是谁非我们不探讨,只是通过这个事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我们如何做大做强如何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体系给大家提个醒。
  【风险四:风险投资协议签署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诸如风险投资签署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尤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协议需要对企业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风险资本的的方式和时间、退出机制的问题进行约定。
  【风险五:尽职调查不实存在的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家和投资企业之间建立这样一种合作关系他的前提是双方对对方情况尽可能的了解尤其是对企业的了解。为了更好了解这个情况,往往会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组织对这个企业的资产状况,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一个尽职调查。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调查的结果和现实的结果相差很远,这个是存在的,这个可能是中介机构或是其他机构做工作做的不实,没有善尽自己的义务。
  【风险六:风险投资投入后的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者投入资本后,存在资金使用方面的法律风险,资金使用是否高效;其次,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风险投资者能否真正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风险。
  【风险七:风险投资流转不能的法律风险】
  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和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下这些企业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风险投资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那么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化市场的可流动性。当然我们说一般的资金在投入后都会有一个最低的资金滞留期,那么往往都约定在三年内或者多少年内股权不让转移,当然风投会约定的更特殊一些,但是这个也是存在的,针对这样一种风险我觉得在未来的发现时期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普通股,可转换的优先股等等,使我们资金产权交易流动更加的多元化、灵活化。
  【风险八:IPO不能的法律风险】
  大家都知道我们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是风险投资追求的最高目标。也就是说我的前期投入双方共同经营这么一个成果最终在企业上市的时候通过在股市上的应有回报来实现大家的权利,这样实现权利就是我们这个企业可以做大做强做上市,但是在我们国家这个股票上市的门槛相对较高,那么股票上市以后风险投资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时间进去之后就可以出售他的股票或者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这样获得巨额的增资实现成功退出。
  【风险九:原股东回购不能的法律风险】
  风投企业能够做上市当然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很多,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的企业是做不上市的,这个时候风险投资资金在经过一段时期要退出的时候往往约定股权转让出去某种方式,或者说是原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如果这个企业做的不好啦,发生扯皮了,这个怎么办?这样一些问题可能还是需要我们在当初的风险投资协议当中很好的明确这个问题,这个不仅仅是要约定,而且要约定可操作性的这么一种规则。还有一点我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说这个地方应该是股东回购,不要把它当成企业回购。企业回购是错误的。
  【风险十:风险投资退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融资企业如果准备上市很可能最后无法上市,如果融资企业与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采取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很有可能存在股东无法回购股权的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投资活动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投资活动能达到融资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投资者最大限度的实现高额回报。但风险贯穿于投资活动的全过程,任何投资活动都有其特定的投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者需要做好投资风险的成因分析,制定出能够防范、控制、管理投资风险的具体措施,以达到收取高额利润的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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