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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孙超律师
一、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2、“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当年度虽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


3、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此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4、船员的年休假按照《船员条例》执行,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6、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累计工作年限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含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等)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


3、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员工中途离职时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公司提前安排员工休完当年度年休假后,员工在年度届满前提前离职,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6、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年休假的范围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如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或者少休寒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休假要求(有效期)
1、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用人单位有安排义务,员工无申请义务。就算是单位规定过期作废,员工仍可主张时效内的年休假工资(时效起算点各地做法不同)。单位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已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或者不能再当年安排职工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且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六、法律责任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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