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经济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用设施、房地产行业等的基础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原本由建筑公司购买设备用于建设的模式无法迎合现实之需,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基建的模式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此种模式系近两年兴起,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租赁双方纠纷日益增多。西藏在这一块最突出的问题是:设备租给个人,个人由于工程亏损或者其他原因,无力支付租赁费,那么这个时候应当如何解决?能否直接找项目部或者承包工程的公司索要呢?
这里肯定的说,不能找项目部或者工程承包公司。理由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详见合同法)。换句话说,租赁合同上谁签字只能由谁负责,而不能找没有签章的项目部。那么如何破解这一僵局?
办法:1、租赁费用最好一月一清;
2、发现承租人经济状况不好时可以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一个如下格式的书面东西并要求承包人或者项目部签章:
债务转移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与XXX 年 月 日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现将该合同上所涉的租赁款项的承担义务转移至XXX项目部,由该项目部在我所做工程的工程款内予以代付。
特此申明!
承诺人:XXX
年 月 日
同意/不同意,XXXXXXX项目部(签字或者盖章)。
3、尽快起诉该个人,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或者协助执行的方式,杜绝项目部在付钱给该个人,而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