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损失不能要求非机动车、行人赔偿
机动车的损失不能要求非机动车、行人赔偿
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情况下,在法院的判决中经常看到,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给予分担。我们认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属于有利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保护性规定,该规定体现了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思想及尊重生命、维护社会稳定的精神,机动车的损失是不能要求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给予赔偿的。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或有关答复中,都没有的涉及。只是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一方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给予赔偿;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虽然机动车的损失也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但是不应当简单的适用侵权的一般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在法律没有对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是不能要求非机动车、行人给予赔偿的。否则,不但会适用法律错误,更会出现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受伤、残疾甚至死亡后,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还要对机动车一方给予赔偿的悲惨情形。
至于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虽然不能要求非机动车、行人给予赔偿,但是机动车完全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为损失买单。车辆使用人通过机动车的运营而获得收益,从而增加了社会的危险性,为了转嫁风险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是机动车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不用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否会产生鼓励或默许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章的后果呢?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没有谁会因为不用赔偿机动车的损失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拿自己的生命、健康开玩笑;而且客观上非机动车、行人也难以对机动车造成太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