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三十而立”,而许峰却在三十岁时因挪用巨额资金,于2月10日被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许峰利用其担任东汽传动轴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财务科会计的便利,从东汽内部银行领取以本公司名义办理的承兑汇票共计48份,金额2060万元,借给王某(在逃)进行营利活动。
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许峰受高山(男,28岁,十堰市汇启工贸公司经理)委托,为高山办理195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除部分用于归还东汽公司内部银行外,被告人许峰将余款借给王某使用。2006年7月28日及8月15日,许峰为归还高山贴现款,分二次将单位资金1050万元私自转入十堰市汇启工贸公司。案发后,许峰挪用单位资金1050万元至今未归还。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中105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