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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民工的名义闹事超量索要工资或工程款 企业应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14-11-19    作者:屈增辉律师
借用民工的名义闹事超量索要工资或工程款
企业应如何应对
近几年以来,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的建设不断,这样就造成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同时由于在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存在着层层分包、层层转包的问题,就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很多包工头借助民工起哄、围堵、闹事索要超出承包合同的劳务费或者施工费。本律师结合自身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总结,试图寻找出一条行之有效,即保证了工人的利益也保证企业利益的法律办法。
一、包工头常用的手段
1、不签承包合同,先进场施工,施工中途才找企业商谈单价和承包价,同时怂恿民工闹事,民工单价开的奇高。这里的问题是只做了很少的工程量(比如十万元),光民工工资就向企业索要七八十万或者更高。
2、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在工程没有做完时,怂恿民工闹事,索要民工工资。比如:承包款总共才200万,光民工工资就超出了200万。
3、虚开民工工资,比如市场价为每天三百元,包工头直接开出500每天的民工工资,然后找企业索要。
等等手段。
二、那么如何应对以上手段呢?
总体来讲,没有非常好的法律手段可以解决。原因很简单,民工绝对不会走法律途径,一般采取的办法是去上访、劳动局、业主处围堵、闹事,试图通过这种非法律的办法,由相关部门给企业施压,迫使企业最终低头并按照民工的要求支付相应款项。但这种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也使得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进一步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而企业在这个时候,似乎成了过街老鼠,走到任何一个部门都质疑企业,要求企业付钱了事。报警,警察也推脱不予立案。
在这里,本律师要强调一条法律:包工头在领取了企业部分工程款或者款项后,怂恿民工闹事,而自己既不出面配合解决也不发放民工工资的,属于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领取了部分工程款而没有发放给民工的属于“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罪”。
本律师建议:
1、和包工头在进场以前一定要签书面的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上必须注明,民工工资限价(比如大工不得超过350元之类的)、向公司报送民工花名册、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报送的一律不认可是工地工人,同时由公司工地施工员记录的民工出勤情况最终做出合理的确定。
2、劳务协议签订的三日内包工头必须将民工花名册、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公司,否则将强制该工队退场。
3、进场的三日内,公司必须派专人在工地上给工队开会,向工人传达劳务协议的内容,并让与会工人签字确认。
4、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内容必须就工人工资、报送工人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事项公示,没有报送的公司一律不认可是工地工人。
5、在采取了上述措施以后,仍旧出现了民工问题的,企业应当尽快找理由自行启动司法程序,这样信访、劳动等部门就无权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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