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考点详解: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构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②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
③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④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由紧急避险人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以下规则承担:①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又受益人适当补偿。
(2007-3-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