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考点详解:既得权、期待权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公认的期待权有: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②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