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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捆绑装修违法违规 业主可诉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13    作者:110网律师
开发商捆绑装修违法违规 业主可诉求赔偿 201310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七条”中,第六条明确规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不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等措施。”
根据北京的限价标准,新开盘项目的定价不超过区域均价、已开盘项目定价不超过前期销售平均价格、当月销售价格不超过上月销售平均价格等已经成为获得预售许可证的重要条件。
可针对“限价”政策,不少开发商采用了“变通”手段来规避,有些项目要求业主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毛坯房,一份是精装修。达到顺利领证并且涨价的目的,有些小区在销售住宅楼时需要与地下车库等捆绑一块购买。
对于开发商的上述行为,锐法房地产律师认为其也就构成了此项规定中的“变相涨价”行为”。“捆绑装修”的强制搭售行为使得消费者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装修价远远高于普遍的市场水平,那么这属于不公平交易。这种行为符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法院依法宣告装修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装修款项。已经入住享受装修的业主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评估装修价值,要求开发商返还明显不合理部分的装修价款。
但需要提醒业主的是,在诉诸法律的同时,应该持有开发商‘强行搭售’的证据(比如售楼人员引导消费者同时签署两份合同的录音等),以证明两份合同的关联性。
  另外,广大置业者在购房过程中遭遇到开发商“捆绑装修”等变相涨价行为可以去北京市建委的官方网站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市建委的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一旦核实开发商“变相涨价”情况属实,开发商将受到“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不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等处罚。
 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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