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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4-11-13    作者:110网律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9年02月03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提供
 
  国家工商总局2月1日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提问。

  问:股权出资对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强做大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工商总局积极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研究制定了若干实施意见。其中,加快出台《办法》,充分发挥股权出资在促进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就是重要举措之一。

  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上述规定在原则上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办法》的职权。

  问:《办法》的起草过程如何?

  答:国家工商总局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早在2006年年底,就开始部署和陆续批准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成都、山东和广东等地工商机关开展股权出资登记试点,摸索经验。2008年年初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中注协和中国评估协会)、有关专家、试点省市工商局及其他省级工商局的意见。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有关企业和基层工商机关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几易其稿,形成了日前公布的《办法》。

  问:制定《办法》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在制定《办法》中,我们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法》的精神,与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二是在充分发挥股权积极作用的同时,尽量控制和防范潜在的风险因素;三是注意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问:《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范围、出资股权条件、出资比例、出资评估、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和手续、出资验证、被投资公司登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

  问:《办法》关于调整范围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明确适用股权概念的企业形式只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各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股权价值评估的可操作性,《办法》将可以用以出资的股权确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投资对象确定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问:《办法》关于出资股权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规定,《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为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办法》还对禁止用作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问:为什么《办法》对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作了严格规定?

  答:《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问:股权出资在提交登记材料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办法》规定,股权出资在提交材料方面,总体上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股权关联方较多、法律风险较大的特点,《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以股权认缴出资申请办理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股权认缴出资股东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及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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