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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之间上班时间因口角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邹勇律师
2012 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某单位员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打卡,但根据该单位规定,员工进入单位时须按照《大门出入规定》接受车辆后备箱检查,但王某某以嫌麻烦为由拒绝该单位保安牟某某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期间,因牟某某坚持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王某某骂了句牟某某,牟某某觉得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双方发生口角并最终导致两人厮打在一起。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对两人的打架行为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后该单位认为王某某的打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次年,王某某以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向该单位提出包括医疗费、就业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共计8万余元。
律师认为,对于王某某的请求,须区别对待:
一、关于王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
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1、王某某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构成工伤,须结合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打架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被保安牟某某打伤的原因在于王某某拒绝按照公司规定对车辆后备箱进行检查,其行为与自身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2、该公司的员工打人,该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抛开王某某是该公司员工的身份不谈,该公司保安牟某某在上班时间,由于王某某拒绝接受保安部对其电瓶车的后备箱进行检查,二人发生语言及身体冲突。该公司应当承担牟某某对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牟某某是该公司的的工作人员;(2)他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限于牟某某应承担的责任限额(70%)。
综合上述两点,就王某某因此次打架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律师认为,各项损失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核定:(1)、医疗费部分,根据票据实际金额进行计算;(2)、交通费部分,须结合就诊情况及交通费发票予以确定,如无发票,可酌情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考虑部分费用;(3)、误工费部分,须由王某某提供其收入减少证明并根据医疗机构医嘱建议的休息天数予以确定;(4)、营养费部分,须具备就诊医院出具的“加强营养”医嘱建议,并按照医嘱天数确定,标准不超过20元/天;(5)、护理费部分,如果王某某未住院且无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医嘱建议,不支持护理费;(6)、精神抚慰金部分,王某某仅系轻伤,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前述损失,该公司不超过总损失金额的70%。
二、该公司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及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问题
首先,该公司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合理之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王某某因违反公司《进出大门管理规定》不接受保安人员对其车辆后备箱进行检查,并最终造成打架斗殴的恶劣后果,对公司的日常管理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经济补偿问题。1、针对王某某主张的2010、2012、201301-201309月其工资数未达当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补发工资数合计3621.24元,该公司发放的工资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无须在另行补偿;2、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730元的问题,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王某某主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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