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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发布日期:2014-11-11    作者:110网律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日在官网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部办法将在今年3月15日后实施。
  其实,在昨天公布的这部《办法》中,尽管“七天退货”最为吸引眼球,但实际上,在去年10月份修订的新《消法》中,就已经有过相关的表述。
  有效范围: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生效时间: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督管理:省级工商部门可依据这一办法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1、进行登记:经营应通过第三方平台
  针对现象:2013年,消费者陈小姐曾在某网店买了一部手机,但用了一周就成了“砖头”。多次与网店的人交涉未果后,对方换了个号,消失了……专家提醒,对商家留下的联系电话,要注意看是不是实名制的。
  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曾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网络交易的“实名制”进行了规定,要求网上开店要提交姓名、住址。
  而最近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增添了“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等项目,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处罚:对违反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设网店:名称、域名不能搞山寨
  针对现象:在网上搜一些知名网店,有时候往往会搜出来一堆“亲戚”……
  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处罚:违反规定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对相关行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宣传活动:通过微博推广要如实披露性质
  针对现象:上微博,常常能看见自己关注的大V正在赞美自己正在使用的××商品。这是真的还是广告呢还是广告呢还是广告呢……
  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不得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处罚:对违反前者的行为,《办法》暂未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违反后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网店经营:禁止虚构交易来“刷信誉”
  针对现象:为啥我看着一些网店点评这么不科学呢……还有听说有种东西叫“刷钻”?
  规定:禁止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处罚: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售后服务:收货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针对现象:总是看着大减价,眼一红牙一咬就……然后对着账单默默地流泪……
  规定: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处罚:《办法》暂未对违反“七日退货”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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