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黄某于2009年 5月14日因右上腹不适在被告黔南州某某医院入院治疗,术前诊断为:“结实性胆囊炎并颈部嵌顿”,被告于当月15日对原告实施了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次日原告出现皮肤巩膜黄然,小便颜色加深,大便颜色变浅,脸部皮肤发黄,被告对病人的术后症状解释为“胆管损伤”,又于当月23日对原告实施剖腹术。二次手术一周后原告反复出现上腹阵法性疼痛,从原告入院治疗近4个月期间体重急剧下降15公斤,被告对原告的不良术后病症无法给予治疗,一直持续到2009年9月下旬,被告在无法救治的情况下建议原告转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后于2009年9月29日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胆肠吻合术后,胆总管狭窄、胆道感染、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感染中毒性休克”。在诉讼中,经黔南州医学会和贵州省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两次鉴定结论均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损失额的认定及责任分担
律师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石瑾认为:原告的损伤完全是由于被告在对原告实施第一次腹腔镜手术中将原告胆囊夹伤导致,而第二次剖腹术中被告又将空肠与回肠接错,以致原告长达半年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