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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误工费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院解释,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标准按伤者单位证明确定。这里也存在人为作假的情况,例如找并不存在的公司出具证明,或者按较高工资水平出具证明,或者在单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单位还证明伤者误工期间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伤者的单位登记情况、单位性质、事故发生前是否连续纳税等提出相关异议,例如在工商网上没有基本信息的单位,就没有误工的证明力;国家事业单位,尤其是公务员系统,一般很少扣除伤者工资,单位出具证明就存在作假可能;伤者误工工资标准超过纳税起征点,却不能提供法庭其连续纳税的凭证,也不能说明误工损失的真实存在。不能给予误工费的赔偿
  在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存在一个举证问题。通常在原告是农民或者小商贩的情况下,一般也举不出证据。这时确定其收入数额由法院确定。
法院认定通常尺度
  法院在认定误工单位证明时,也会对单位存在的真实性进行相关询问,必要时会做一定的调查。如果单位确实不存在,通常不会支持原告的误工请求。对于原告主张误工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而其本人又不能提供连续的完税证明的,法院会参照同行业标准确定其收入。对于误工时间,通常法院是参照公安部标准和病假条进行确认,对于病情恢复较好,病假条休假时间又超出相关标准的,法院会酌情减少其误工时间。误工费用按照法院调整后的误工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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