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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08    作者:杜凯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涉外婚姻案件中,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决,以此种方式离婚,是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前提条件是双方能达成离婚的协议,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能达成一致,如不能通过以上方式离婚,另一种方式就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通过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来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进行的涉外离婚诉讼,通常会出现如下的涉外婚姻中法律问题:
涉外离婚能否委托代理人代理?
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如果在国外,不想回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1-2名委托人提出,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如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如本人不能回国参加诉讼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履行以上手续,授权委托书的合法后,委托代理人才能开展其他一系列的民事活动。
涉外离婚案件送达等期限规定?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涉外婚姻去法院离婚时时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案件离婚首先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材料,也是法院受理案件所必备的材料:
1.离婚起诉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要经过公证及认证;
2.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的结婚注册证书等到婚姻缔结证明文件,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有相关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5.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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