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破产债务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4-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财产)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属于债务人财产?( )
A.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甲公司租用的丙公司的交通工具
C.甲公司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已经占有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机器设备
D.甲公司与丁公司按份共有的一套厂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解释二》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解释二》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解释二》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解释二》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属于债务人财产?( )
A.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甲公司租用的丙公司的交通工具
C.甲公司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已经占有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机器设备
D.甲公司与丁公司按份共有的一套厂房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为什么D不对?
因为这里没有说明是其享有的份额,只是说甲公司与丁公司按份共有的一套厂房,对于整套房产是不能都算作债务人财产的。只有其享有的份额才是。《解释二》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