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的“不作为”
发布日期:2014-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
请问,该“不予批准答复”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处理意见,是否还属于“不作为”?
进而,对于“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1、不属于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所以这的县规划局不是不作为。
2、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