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0年,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后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夫妻双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经过多年的努力,置办了房产。考虑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丈夫洪某与方某相识,并于同年11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知悉后与二被告产生纷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记的婚姻无效。吴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双儿女,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同居行为一直延续,且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被告洪某未解除与原告吴某的事实婚姻又与被告方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宣告被告洪某与方某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