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秘密律师研究盗用软件商业秘密的取证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研究盗用软件商业秘密的取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的信息已被
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有的尚未下载,因而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了取走固定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外,也可以是采取口传、记忆、有线或无
线传播等方式。实践中在软件行业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 1、职工调动单位或离职去竞争对手单位,带走了原单位的软件商业秘密。 2、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本单位软件商业秘密,违反合作协议进行不正当的使用或透露。 3、获得许可使用的人根据许可使用协议中的信用条款获知的商业秘密去从事开发一种具有竞争性的软件产品。 4、业务竞争对手通过与获及许可使用的人合作或合并从而接触商业秘密。 通常情况下,商业秘密被盗用,就会有一种类似性软件产品或竞争性软件产品出现,因而也就成为侦破商业秘密被盗用的重要线索。 为了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不正当使用,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实:1、该信息确实是一项商业秘密。2、该商业秘密已被使用或泄露
。3、这种使用或泄露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在收集证据上,当然最好是取得直接证据,即商业秘密的复制件、软件产品的磁带、源代码等。在取不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
就至关重要,最常用的间接证据是对双方在开发同类软件产品中付出的时间和经费进行比较。例如:IBM诉Telex案件,IBM提出的一个重要
证据是IBM的一个非常熟悉其一个软件的商业秘密的原雇员在Telex花了18个月开发了一个等效的软件,而IBM开发软件时花了五年。另有一
案的原告证明自己花了10万美金在18个月的周期中开发了一个软件,而被告开发的一个同类软件只花了几个月和2500美金,法院从中看出原
告的商业秘密被盗用。 对两个同类程序本身进行分析比较也是寻求间接证据的重要方式。如在分析比较时发现其中本来可以任意决定的因素之间,有异乎寻常
多的相似亦可作为盗用商业秘密的证明,这些相似包括对输入输出信息格式的设计,对所调用例程的设计、信息的处理过程、子程序的结构
设计、所用的优化技术、所设计的文件容量、使用的算法等等,对上述众多相似不能用偶然巧合来解释的,亦可断定商业秘密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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