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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借贷双方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起生效。
二、认定效力
在一般的借款纠纷当中,法官在认定是否有借款事实时,一般会把借条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然而在一些大额纠纷、借条收条本身有瑕疵的纠纷或有其他疑点的纠纷中,单凭借条本身来定性,有时很难能使法官建立起内心确信。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发生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往往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只给出借人打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但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进行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借款案件中,借条效力瑕疵的几种情况。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会有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往往是原告拿借条起诉,而被告提出上诉理由进行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已经举出借条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若被告举不出足以推翻借条证明力的证据,那么被告将败诉。而法院若如此下判,从形式和逻辑上似乎并无不妥。因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借条的法律效力和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只要是出具真实签名的借条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债权凭证,而不必查明借条的内容是否真实履行。
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上述列举的五种抗辩情况,在个别案件当中不排除可能性。但即使真的存在这五种情况,按照诉讼法要求,被告应当举证来反驳原告的借条。只有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才能驳倒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自不必说,但一般来说被告很难举证。因为在这种案件当中,很难能留下证据痕迹。如果按照借收条判,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冤案。在有的时候,虽然审判符合形势的要求,法官也可以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来处理问题,但一些时候,形式的合法性会抹杀正义。我们不仅需要形式正义,也需要实质的正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法官在审理当中,根据被告的无证据的抗辩如发现可疑之处,对借条本身和借款行为发现有悖于生活常理时,就应进一步审查借款的实际行为是否真得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
2、各方观点。
出借人观点: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它的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持有人胜诉。
借款人观点: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加以认定,原告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存在被人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在当今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困难重重,最重要的就是根据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的特点,慎重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谨慎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
其一,传统民间借贷中借条具有显著的证据效力。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较为亲密,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民间传统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具有的救急功能,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还款。
其二,民间资本借贷案件中借条要结合其他证据审慎认证。民间资本借贷数额较大,当事人借贷的目的都具有盈利性,风险意识理应较强。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借贷行为发生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支付方式、钱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在认定交易习惯时候,要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社会的风俗习惯、借贷的目的和当事人间的习惯性做法等因素。
众所周知,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只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应当载明基本的合同条款。
在借款案件的审判实践当中,理应以借条为核心来开展案件的审判。因为借条是借款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如果没有特别明显不可解释的因素,不要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据效力,而将举证责任转移。但当借条的证据效力明显不稳定时,法官应采取灵活的办法来认定借收条的效力,最大程度的来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特别是在验证现金流动痕迹时,只要发现了痕迹或支付现金一方能提供合理的说明,就应该确定借收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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