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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及免赔情况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制定交强险的立法原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是我国首个强制推行的险种,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进行收支。从本质上讲,是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以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
二、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经营机构不同。交强险只能由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无论是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
2、经营理念不同。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3、赔偿原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4、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5、强制力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6、保险费率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业三者险则是要据市场情况确定费率。此外,“交强险”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这一“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7、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而商业三者险约定责任限额。
三、交强险免赔情形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备注:醉酒和酒后是不同的。即使你酒后驾车,但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那么第三者物损及人伤,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可以赔的。按现行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间,属于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备注:交强险虽可为驾驶人员的过失行为提供保障,却不能为驾驶人员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负责,如果交强险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险保障,不仅等于是在利用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让众多遵纪守法的人为违法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更是在纵容和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违背社会公理的。  
四、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2、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备注:基于交强险的特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免责的情形下根据受害人的需要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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